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8,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8年12月28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2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应急管理范围。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责任人员,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理人员和防火措施。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组建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和演练,并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探索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森林防火标志。
(一)完善森林防火信息指挥与通讯网络、远程视频监控、护林员定位管理等系统;
(二)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三)建设防火隔离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四)修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设置火情瞭望台、防火蓄水池、物资储备库、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营房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临时停机坪等;
(五)其他应当建设或者配备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应急处置办法演练。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广播告知防火事项、入户签收禁火命令等方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当通过设立宣传警示牌、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学校应当对在校师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地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引导村(居)民集中焚烧祭祀用品,并采取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一)转移疏散人员;
(二)清除影响森林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应急取水;
(五)实行临时局部交通管制;
(六)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七)其他应急措施。
实施前款第六项措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其他措施,由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法返还的,按照财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下列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一)被国家卫星监测到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有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四)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持续十二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
(一)因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有林地总面积千分之一的;
(三)发生持续十二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四)迟报、瞒报或者谎报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的。
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应急处置方案的;
(二)未依法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或者配备护林员的;
(三)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四)未依法调查与评估森林火灾的;
(五)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