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等实际情况组建规模适当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不少于二十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不少于二十人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建不少于十人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组建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和演练,并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探索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