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调查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下列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一)被国家卫星监测到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有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四)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持续十二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