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责任人员,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理人员和防火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