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应急处置方案的;
(二)未依法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或者配备护林员的;
(三)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四)未依法调查与评估森林火灾的;
(五)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