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June 19, 2019
- Articles
- 32 articles
宽城满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2019年1月3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体现自治县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时代要求;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三)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Chapter 2立法权限
(一)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和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地区的扶持优惠政策,制定推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措施;
(三)保护和发展满族优秀传统文化、满族风情特色旅游等具有地方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以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问题的各项措施;
(四)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规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通规定不得违背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宪法的规定;
(二)法律或者法规的基本原则;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四)其他法律和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Chapter 3立法准备第一节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项目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拟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报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的项目应当与自治县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常委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Section 2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起草
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有特色的重要单行条例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专门机构起草。
对单行条例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单行条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单行条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Chapter 4立法程序第一节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提出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Section 2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及通过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拟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交付表决。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一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也可以授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一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Chapter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说明、立法依据,对法律、法规作出变通情况的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同时公布新的修改文本。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解释草案,
由常委会审议并报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