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拟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报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的项目应当与自治县立法规划相衔接。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常委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