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