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9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8年10月29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参与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二)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对传统村落的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制定保护传统村落的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保护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使用历史建筑;
(三)发现文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收集、保护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Chapter 2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一)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
(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玉林市特色岭南文化(历史文化)名村。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申报认定的村落:
1.村落主体形成较早,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
2.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存在多处历史建筑;
3.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报的同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一)传统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民俗传统文化清单以及影像资料;
(四)拟保护范围;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民俗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措施;
(六)保护发展定位与发展规划;
(七)人居环境改善目标和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Chapter 3保护和利用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一)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
(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在通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四)向水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挖掘山体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六)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传统村落的其他行为。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文化和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
(二)文物、历史建筑应当完整保留;
(三)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及其街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居、宗祠、巷道、围(城)墙、门楼、古戏台、古庙宇、古井、古树名木等;
(四)修缮、装饰历史建筑,设置标识、广告牌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修缮、装饰历史建筑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一)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
(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可以进行改造;
(三)各种建筑的修缮、改造、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观、高度和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保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三)做好环境整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建筑修缮和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完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不明确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抢救修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当报当地县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参与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收益。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传统村落内历史建筑修缮计划,未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历史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历史建筑坍塌、损毁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五)未开展传统村落动态监测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