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文化和自然景观的整体衔接;
(二)文物、历史建筑应当完整保留;
(三)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及其街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居、宗祠、巷道、围(城)墙、门楼、古戏台、古庙宇、古井、古树名木等;
(四)修缮、装饰历史建筑,设置标识、广告牌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修缮、装饰历史建筑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