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条例所保护的传统村落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

(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玉林市特色岭南文化(历史文化)名村。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申报认定的村落:

1.村落主体形成较早,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

2.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存在多处历史建筑;

3.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