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