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8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8年7月31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日常管理工作。
Chapter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和行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长期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
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具体位置、规划点位编号;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具体位置;
(三)设施辨别标识印刻的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材质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一)利用或者遮挡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妨害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涵洞、立交桥、跨线桥、跨道路铁路桥、人行天桥和车行隧道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与构筑物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
(四)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的;
(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
(八)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九)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但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路牌灯箱等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
(十)其他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一)不得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十米以内设置闪烁方式以及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切换频率相同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
(二)商业区夜间亮度值不得超过一千坎德拉/平方米,其他地区夜间亮度值不得超过四百坎德拉/平方米;
(三)开启时间不得早于上午七时三十分,关闭时间不得超过晚上十时。遇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控区内只能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装置。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置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设施设置场地等载体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四)设施位置四置图、设施设置依托的建筑物原貌图和设施设置电脑合成彩色效果图(日间及夜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期限、审批机关、审批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设置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一)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二)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为五年;
(三)建筑物楼顶及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为三年;
(四)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施为一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设置人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
设置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明设施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辨别标识。
Chapter 3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鼓励设置人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向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主管部门报请登记,可以计入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数量。
Chapter 4招牌设置管理
(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四)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多个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五)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立式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
(六)不得多层设置,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七)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
(八)招牌设置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招牌设置人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规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向招牌制作从业人员普及招牌设置规范。
Chapter 5维护与监管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遇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监督管理中,应当互通信息,协作配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向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长期向社会公布的;
(三)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准予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未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
(五)接到举报、投诉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职务违法行为的。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