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长期向社会公布的;

(三)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准予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未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

(五)接到举报、投诉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职务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