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