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妨害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涵洞、立交桥、跨线桥、跨道路铁路桥、人行天桥和车行隧道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与构筑物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

(四)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的;

(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

(八)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九)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但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路牌灯箱等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

(十)其他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