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拟同意申请的,应当在部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十五日;发现该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期限、审批机关、审批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设置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