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四)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多个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五)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立式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

(六)不得多层设置,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七)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

(八)招牌设置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