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22, 200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01
- Articles
- 38 articles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1997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的决定》修正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Chapter 2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分项计划表;
(三)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收支总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部门收支预算、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四)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重要指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五)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Chapter 3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六)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崐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预算结构是否合理。
(三)预算编制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有隐瞒、少列或者虚列的情况;
(五)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和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与计划、预算有关的问题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期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期计划、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计划、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盼事项、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必须相应提出增加收入或者减少其他支出的具体方案。
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计划、预算。
预安排方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预安排方案在该年度计划、预算被批准后失效,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为准。
Chapter 4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一)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事项;
(三)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和对预算进行的其他调整;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调减。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正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正案,再就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Chapter 5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列至项级决算科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三十日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汇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审查所必需的决算材料。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预算执行是否出现赤字;
(四)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一)决算草案;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