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Chapter 3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Article 22In force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预安排方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预安排方案在该年度计划、预算被批准后失效,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为准。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