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三十日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汇报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三十日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汇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审查所必需的决算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