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六)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