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