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