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围海、填海的;
(二)违法批准使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
(三)违法批准改变或者占用胶州湾内的自然岸线的;
(四)违法批准改变胶州湾湿地属性或者占用湿地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