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新建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扩建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