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海水淡化项目以及其他海水利用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胶州湾排放浓盐水的;(二)采用海水脱硫工艺处理废气所排废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符合要求即向胶州湾海域排放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