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一)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观的;(二)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