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围海、填海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占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