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任何船舶及有关作业不得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物质:(一)船舶垃圾;(二)生活污水;(三)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四)不符合规定的压载水和沉积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