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泉域水资源生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保护泉域水资源文化和自然遗产。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生态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