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泉域水资源生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保护泉域水资源文化和自然遗产。

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生态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