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节水要求,培育节水产业、建设节水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与新工艺,加强对泉域取水行为、用水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用水,统筹农业、工业和生态修复用水,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