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布局旅游、旅居、康养等产业,支持在温泉医疗康养、文化体育旅游、乡村振兴等方面综合利用泉域水资源。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