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泉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防止垃圾、污水、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等污染泉域水资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绿化造林、湿地修复、水生物净化等措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促进泉域生态自然修复。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