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泉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防止垃圾、污水、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等污染泉域水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绿化造林、湿地修复、水生物净化等措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促进泉域生态自然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