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成员,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修改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