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