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成员,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修改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