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