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