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对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地上地下管线,不得随意移动、拆除,不得随意搭接或安装其他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