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镇内道路两侧、广场上设置候车亭、值勤岗亭、报刊亭、电话亭、电话交接箱、箱式变电间、有线电视端子箱、监控器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并由设置单位保持设置物的完好和整洁。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标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可按每处设施一千元处罚款。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