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对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地上地下管线,不得随意移动、拆除,不得随意搭接或安装其他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