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建设活动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相关公共、公用设施和用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