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建设活动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相关公共、公用设施和用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