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洪排涝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符合同等安全保障要求的替代方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