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在保护对象批准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