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