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边城镇体系,加强中心城镇建设,健全开发开放政策,推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边境旅游,鼓励跨境经济合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