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发挥民族地区生态资源优势,坚持生态保护与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清洁能源、生态旅游、边境贸易等产业,挖掘民族地区生态价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